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 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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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時間: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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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全面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確保建筑工人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 全面治理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實施意見
【概要描述】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全面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確保建筑工人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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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和《威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全面加強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有效預防和解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確保建筑工人勞動報酬按時足額支付,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目標任務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嚴肅查處轉包、掛靠、違法分包、拖欠工程款等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對建筑業企業勞務用工及工資支付實行標準化管理,主要管理指標達到“十三個100%”的總要求。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善、責任明晰、監管有力的工作機制,使建筑工人勞動報酬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從根本上解決拖欠建筑工人工資問題。
二、全面規范建筑市場秩序
(一)加強建設項目資金監管。全面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制度,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資金到位證明, 建設資金到位率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建設資金按照工程進度全額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保險保函等第三方支付擔保。政府投資項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業帶資承包的方式進行建設,并嚴禁將帶資承包有關內容寫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補充條款。
(二)實行工人工資和工程款分賬管理。工程合同價款總額30%的建設資金到位后,屬地建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建設單位、總承包單位、銀行簽署三方資金共管協議(分包企業獨立發放工資的簽署四方共管協議),即時開通工人工資專戶和工程款賬戶。協議應明確工人工資支付流程、建設資金流向及各方管理責任。已到位的建設資金用于根據施工進度或合同約定支付工人工資,剩余部分可在工程竣工驗收后用于工程款結算。建設單位與總承包單位、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之間的工程款全額通過銀行結算。
(三)繳納工人工資保證金。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前,按工程合同造價的1% 繳納建筑工人工資保證金。屬地監管責任單位負責制定保證金收繳、動用和退還程序,對保證金實施差異化管理,差異化管理的范圍從全部免繳至加收2% 。全面推行業主擔保、銀行保函等擔保制度,積極引入商業保險機制,保障工人工資支付。
(四)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建設單位在辦理安全報監手續前,應當按照《威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深入推進建筑業參加工傷保險工作的通知》(威人社字[2017]36號)規定,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人社部門按工程項目參加工傷保險。
(五)實行銀行代發工資。由屬地建設主管部門主持,公開招標確定3至4家銀行,主要承擔辦理工人工資銀行卡、代發工資、工資專戶管理,工資保證金管理、托管保險保函、30%的建設資金、結算工程款等。
(六)實行工程款過程結算。全面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或工程進度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要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完成竣工結算并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明確剩余工程款支付計劃。
(七)規范工程發包行為。建設單位應將工程項目整體發包給一個施工總承包企業,所有分包項目必須列入總承包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次指定分包單位;工程項目中超出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范圍的專業項目,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按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專業工程分包;施工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轉包,以包代管。
(八)落實監管責任。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行業監管責任,加強建筑市場監管,上述七個條款要100% 覆蓋到所有在建工程。第一條落實不到位的,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第二條至第五條落實不到位的,不予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第六、七條落實不到位的,不予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新項目開工手續等。
三、全面規范建筑企業勞動用工及工資支付行為
(一)簽訂勞動合同。建筑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應當依法與所招用的建筑工人逐個簽訂勞動合同,先簽訂勞動合同后進場。勞動合同統一使用《山東省建筑業簡易勞動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
(二)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筑用工主體責任單位應當對所招用的建筑工人實行實名制管理,編制工人實名制花名冊(附件2)。
(三)加強崗前培訓。勞動用工責任單位應當對工程項目所招用的全部建筑工人進行崗前培訓,并做好崗前培訓登記(附件3)。重點培訓以下內容:法律法規、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安全生產、依法維權、工傷處置等,其中,必須對所有建筑工人進行簽訂勞動合同、按月足額支付工資、拖欠投訴渠道等制度的培訓、宣貫。
(四)配備勞資專管員。在建工程項目要配備勞資專管員,專管員主要職責為:組織簽訂勞動合同,設置工人維權信息公示牌(附件4),編制考勤公示(附件5)、日工資發放公示(附件6)、計件工資發放公示(附件7)、辦理工傷保險人員增減、協調處理拖欠投訴等。
(五)按月足額支付工人工資。勞動用工責任單位應當依法按月足額支付工人工資,不得以計件工資、按節點支付工資、工程款不到位等為由拖欠工人工資。
(六)實行銀行卡支付工人工資。勞動用工責任單位應當每月組織對單個工人已完成工程量或考勤、應得工資數額進行核算、公示。經公示無異議的,提交銀行打卡發放。
(七)實行分包企業委托總包代發工資。各區市政府投資項目中,由分包企業委托總包企業代發工資的項目數占比要達80% ;其他項目要達到60% 以上。未委托總包代發工資的項目,必須簽訂四方共管協議,列入建筑市場監管重點。
(八)落實主體責任。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切實督促勞動用工單位落實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責任,上述第一條至第六條要100% 覆蓋到所有在建工程及全部工人;第七條要具體到單項工程,總評不低于規定指標。
達不到上述指標要求的工程項目及各方責任單位拒不服從當地主管部門督促整改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下達責令停工整改通知書,并由建設主管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掛牌督辦,聯合當地人社部門共同治理,直至問題徹底整改到位。整改后的責任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度建設主管部門及建筑行業協會組織的先進單位、誠信企業、文明工地等所有的評先選優活動。
四、全面提升勞動用工服務保障水平
(一)做好后勤保障服務。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項目要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13)要求,設置辦公室、宿舍、食堂、廁所、淋浴間、開水房、文體活動室、密閉式垃圾站(或容器)及盥洗設施等臨時設施,加大后勤保障投入,實行后勤保障專業化服務,努力讓建筑工人住的舒適干凈,吃的安全放心,干的舒心愉快。
(二)廣泛開展關愛活動。各級建設行業主管部門、施工單位及協會要廣泛開展以“送文化送溫暖送關懷”為主題的關愛建筑工人活動,開展豐富多彩的業余文體活動,組織走訪慰問救濟特困職工,積極聯系新聞媒體宣傳建筑行業新發展、建筑企業新形象、建筑工人新風采,形成社會關心關愛建筑工人的良好氛圍。
五、全面規范建筑工人拖欠投訴處置程序
(一)暢通拖欠投訴渠道。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通過報紙、網站等媒體渠道公布本部門投訴舉報電話及當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安排專人負責受理工人拖欠投訴,填寫《威海市建筑業工人拖欠投訴登記表》(附件8)。
(二)約談被投訴單位。完成《威海市建筑業工人拖欠投訴登記表》后,約談被投訴拖欠單位的負責人,填寫《威海市建筑業企業拖欠工資約談登記表》(附件9 );被約談責任單位主張被拖欠工程款的,即時約談被投訴拖欠工程款單位負責人,填寫《威海市建筑業企業拖欠工程款約談登記表》(附件10 )。
(三)明確處置原則。經約談調查,由于建設單位違法發包、使用掛靠等無資質隊伍引發拖欠的,由建設單位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資;由于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或拖延工程款結算引發拖欠的,由建設單位墊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資;由于施工總承包企業轉包、違法分包等引發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支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資;由于未實行總承包企業代發、未開設工人工資專戶或總承包企業對分包企業監督不到位等引發拖欠的,由施工總承包企業墊付全部被拖欠的工人工資;拖欠工資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糾紛嚴重的,明確告知當事人通過12348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對因欠薪導致生活困難的工人予以適當救助。舉報投訴案件結案率要達95% 以上。
(四)落實主體責任。各區市健全完善拖欠處置預案、在建工程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臺賬(附件11)、欠薪案件臺賬(附件12)、治欠保支工作調度情況匯總表(附件13),實行雙月調度報送制度,每雙月結束后將前兩個月相關情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逢春節或重大活動節點,實行周報制度。
經主管部門調查及勞動仲裁、勞動監察、人民法院等部門裁定確實存在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資行為的,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結合建筑市場執法檢查情況,將處置結果和限制措施公開通報并報市住建局。
六、考核監督
(一)組織領導。市住建局聯合有關部門組成工程建設領域勞動用工管理及治理拖欠工資問題考核組,具體組織實施考核監督工作。考核組辦公室設在市建筑工程管理處。
(二)考核對象。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隨機抽檢6個在建工程項目(其中政府投資項目3個)、每個工程項目隨機走訪5名建筑工人。
(三)考核內容。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保障工人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領導、執行工資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工作成效等情況;建筑業企業勞動用工法律法規、國家及省市治欠保支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
(四)考核評分。考核基礎分值為100分,每項達到規定指標得基礎分,不達標不得分。具體考核指標和分值詳見治理拖欠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表(附件14)。
(五)考核時間。2018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一次。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開始,1月底前完成。具體時間根據國務院、山東省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考核通知,以及威海市農民工工資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的具體安排確定。
(六)考核步驟。考核分三步進行:
1.區市自查。各區市建設主管部門對照考核評分表進行自查,填報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報告報送市住建局,并對自查報告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2.實地核查。考核組采取聽取匯報、抽樣調查、核驗資料、明察暗訪等方式,實地核查各區市年度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工作進展情況和成效。
3.綜合評議。考核組根據區市自查、實地核查和當地人社、公安、信訪等部門掌握的情況,進行考核評議,形成考核報告。
(七)考核通報。市住建局將各區市考核得分排名、存在的問題、整改責任與完成時限等情況通報全市。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促進建筑業企業依法規范勞動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6〕52號)、《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業農民工拖欠投訴處置工作的意見》(威住建字〔2017〕79號)即行廢止。
附件1:勞動合同
2:《項目工人實名制花名冊》
3:《項目崗前培訓登記表》
4:《項目工人維權信息公示牌》
5:《項目工人考勤公示表》
6:《項目工人工資發放公示表》
7:《項目工人工程量核算及工資發放公示表》
8:《威海市建筑業工人拖欠投訴登記表》
9:《威海市建筑業企業拖欠工資約談登記表》
10:《威海市建筑業企業拖欠工程款約談登記表》
11:《全市在建工程勞動用工管理工作臺賬》
12:《欠薪案件臺賬》
13:《治欠保支工作調度情況匯總表》
14:《威海市建筑業治理拖欠保障建筑工人工資支付工作考核表》
威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辦公室 2018年5月22日印發
附件1:勞動合同編號:
勞動合同
(適用于建筑企業施工現場招用務工人員)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企業注冊地:
合同履行地:
乙方(勞動者)姓名:年齡:
性別:民族:
戶籍所在地 省 市 縣(市、區) 鎮(街道、鄉) 村(社區、居)
身份證號碼
技能證書編號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監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山東省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執行下列第款:
一、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個 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無固定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法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出現時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日),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甲乙雙方的具體約定如下:自甲方安排乙方從事工程中 崗位(工種)工作之日起至該工程的上述工作完成之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種)工作,其工作內容(主要工序)包括 ,工作地點為: 。根據生產經營需要,經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任務,乙方應完成甲方合理分配的生產任務。
第三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安排乙方工作時間,確保乙方合理的休息時間。
第四條工資結算與支付
甲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確定與乙方的工資結算方式和工資支付辦法如下:
一、工資結算方式,執行下列第款:
1.執行日工資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 小時,每周工作 天。甲方根據乙方當月的實際出勤天數,工資結算按 元/天計算。
2.執行計件工資制的,根據其工作內容和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其中,工程量的計算按實際的平方米、立方米、噸或件計算,工程質量達到(優良、合格)標準,按以下工資結算單價進行最終結算(在工種前□中打“√”):
□鋼筋工: 元/噸(其中:①制作 元/噸、②綁扎 元/噸);
□模板工: 元/㎡(其中:①支模板 元/㎡、②拆模板 元/㎡、③模板整理與堆放 元/㎡);
□砼工: 元/立方;
□砌筑工: 元/塊(立方);
□抹灰工: 元/㎡;
□架子工: 元/㎡(其中:①搭架子 元/㎡、②拆架子 元/㎡、③鋼管、扣件歸整 元/㎡);
□防水工: 元/㎡;
□水電暖安裝: 元/㎡(天);
□油漆工: 元/㎡;
□外墻保溫: 元/㎡;
□其它: 。
二、工資支付辦法,執行下列第款:
甲方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不以實物、有價證券、承兌匯票等方式支付工資;不將工資發放給“包工頭”或者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其他組織或個人,由其再行轉發;不以建設單位拖欠工程款、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拖欠勞務費、結算糾紛、墊資施工、質量保證金等為由克扣或無故拖欠乙方的工資。
1.甲方應在每月 日前向乙方發放工資,并由乙方簽字確認。乙方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書面委托他人代領。實行計件工資的,月工資支付額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甲方應按日向乙方發放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并由乙方簽字確認。
三、因甲方原因造成誤工的,甲方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元/天,此費用包含: (如伙食費、通信費、城市交通費等)。
四、工資支付方式:通過銀行卡發放。
乙方開戶銀行全稱:
乙方賬號(卡號):
第五條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
一、工程質量
甲方應在施工作業前對乙方進行技術交底。
乙方應按照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要求的質量標準進行施工,接受甲方管理,對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甲方不予支付返工工資。
二、安全生產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規程和操作規程,并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管理。乙方對甲方違章、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甲方應規范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設施、勞保用品,保障和改善工人的生產生活條件,豐富工人精神文化生活。
二、甲方對乙方進行與施工崗位相關的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及崗前交底,乙方要積極參加并掌握;乙方從事特種作業的,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后持證上崗。
三、甲方為乙方提供的宿舍、食堂、飲用水、洗浴、公廁等基本生活條件應達到安全、衛生要求,其中建筑施工現場符合《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l46—2004)。乙方應按照甲方的有關規定,有序使用各類設施,自覺維護公共衛生。
四、乙方應向甲方提供有效身份證件,配合甲方辦理相關證件,如:身份證、信息卡等。
五、甲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制度,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對乙方進行必要的培訓和定期健康檢查,減少職業危害。
第七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勞動紀律
一、甲方有權依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及企業的規章制度對乙方實行管理。
二、乙方應自覺遵守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九條雙方約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條勞動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執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協商無效時,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乙方遇到工資拖欠等問題時,可按以下方式逐級反映協商解決:
建筑勞務公司負責人:電話:
總承包單位現場勞資員:電話:
總承包單位現場項目經理:電話:
總承包單位勞務分管領導:電話: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電話:
工程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電話:
甲方注冊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投訴電話:
甲方注冊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投訴電話:
第十一條其它事項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與法律、法規有抵觸的,從其規定。
二、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雙方必須嚴格遵照執行。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報總承包單位一份備查。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手印)
(委托代理人):(手印)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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